深刻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度逻辑与时代意义

来源:青海日报
2026-09-15 09:53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结束了民族团结进步领域长期缺乏专门国家立法的历史,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共同构成更为完备的民族工作法律体系,标志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正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

时代回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历史方位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将党的民族工作最新理论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实现了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意志”的转变,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该法是新时代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的重大举措,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历史逻辑: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近代以来,在“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支撑下,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进入新时代,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历史逻辑转化为稳定持久的制度力量,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理论逻辑: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民族领域立法提供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念构建”迈向“制度保障”的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这一进程的重要理论成果。

实践逻辑: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420个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28个人口较少民族实现整族脱贫,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人口大流动、大融居成为鲜明特征,民族关系更加紧密融合。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顺应时代发展、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果的必然要求。

制度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体例设计与核心内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法律原则、制度设计和具体条文,覆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领域,实现了党的民族工作理念、实践要求向法律规范的系统转化,在体例设计和制度构建上实现了重要创新。

序言确立价值根基。该法是我国30多年来首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阐释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共同体的历史观,深刻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全法确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思想根基。

总则明确原则方向。该法是一部含“宪”量高的法律,总则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总则作为整部法律的纲,确立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根本遵循和核心原则。立法目的涵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四个层面,构成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总则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方向和基本遵循。

分章构建制度体系。该法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专章,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重要理念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专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增进“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专章着眼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推动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专章强调各民族共同参与现代化建设、共享发展成果,以法律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创新。此外,“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专章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监督机制和行为规范,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民族工作新格局。“附则”主要规定法律的空间适用和时间效力,为法律统一实施、有效衔接和落地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法治保障:以制度优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目标、原则、主体、职责、措施和保障等核心要素系统纳入法治轨道,集中体现了以法治凝聚政治共识、规范治理实践、保障共同发展的制度优势。

以法治凝聚政治共识。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国家法律,使党的创新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明确公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外部干涉,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由价值倡导上升为法治保障,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提供坚实制度基础。

以法治规范治理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中形成的成熟理念、有效经验和实践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可预期性,推动民族工作由政策推动向法治引领深化、由局部治理向系统治理拓展,促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以法治保障共同富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为重要制度内容,强调各民族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的受益者,更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共同的建设者,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发展权利。以法律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基础,以共同发展不断增进共同体认同,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生动实践。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统一战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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