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轰鸣、广场舞扰民、装修噪声……西宁立法向噪声污染“亮剑”
9月21日至23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需求,以法治力量推动解决噪声污染的突出问题,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更加舒适宜居的环境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审查批准《西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条例》共二十五条,立足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从监督管理体制、声环境分区管控与监测、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社会共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管理,应当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主要交通干线、商业区、工业区等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设施,组织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在重点领域防治方面,《条例》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无人驾驶航空器噪声、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噪声、室内装修噪声以及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排放工业噪声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并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监督落实;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以及室内装修作业时间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或者投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施工单位未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驾驶擅自改装机动车轰鸣疾驶、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隔声设计标准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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