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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时间:2026-02-05

一、修订背景

为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广泛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开展专项检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消防审验职责调整、告知承诺制推行等重大制度变革和商业综合体、剧本娱乐场所、电竞酒店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的风险防控客观需要,重点对《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和新能源产业、火灾高危单位界定等内容进行了集中修订。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19年发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修订内容

《规定》共7章34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细化监管机制。删除“户籍化”管理表述,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人员、维保、评估”三项备案,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红、黄、蓝、绿”四色预警动态监管。

二是扩大动火管理范围。将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的范围,从原来的“公共娱乐场所”扩大至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显著提升了此类场所营业期间的安全底线。同时,要求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场所必须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三是明确人员资质要求。统一并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标准,要求专职消防安全员须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且须持中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四是强化应急救援力量。针对特殊风险,要求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必须建立专业“工艺处置队”,并配置特种防护装备。同时,在防火检查要求中,新增了对光伏发电站、储能电站的专门规定,要求其依据地方标准开展全面检查。

五是扩充界定标准。新增了“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电竞酒店等新兴娱乐场所”“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混合的建筑(商业街)”,以及不同装机规模的光伏、风力、光热发电站和储能电站,使监管范围覆盖更全面。

三、“火灾高危单位”界定

(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如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客房数250间以上的宾馆、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等。

(二)大型高层、地下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超过地下二层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重点要害单位。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台、通信枢纽、分行级以上金融机构等。

(四)大型易燃易爆单位。设计储量3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一级加油站加气站等。

(五)超国家技术规范的重要单位。超国家技术规范设计,以性能化设计评估或者专家论证形式通过消防设施审核、竣工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或者超高层建筑。

(六)其他重要场所。如大型发电站、国家级科研单位、储备粮库、固定资产价值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等。